No.1 办案经过
淮阳文含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到紧张的调查取证工作中。他认真查阅了原告张先生与李某之间的通讯记录、微信转账详情等,发觉李某的部分借款流入了王某及其女儿小吴的账户,并且借条上明确注明借款用途是购房。此外,他还深入调查了涉案房屋的购置情况,了解到该房屋是在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的,且登记在王某名下。梳理完证据后,淮阳文含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为张先生精心制定了详尽的诉讼方案。
No.2 庭审过程
庭审中,王某声称自己与张先生不存在借贷关系,无需偿还借款。她表示自己与李某是二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她未在借条上签字,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也不了解其用途,更没有使用过这笔钱。张先生仅凭臆测认定借款用于购买她名下的房产,这是毫无根据的。该房产是她个人购置,与李某毫无关系,李某也未支付过房款。此外,这笔借款可能是李某用于自己经商投资或者给他前妻的成年子女结婚、买房、送彩礼等。
然而,淮阳文含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有条不紊地进行举证和质证。他向法庭呈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涵盖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力地证实了借款的事实和用途。
针对王某的辩解,淮阳文含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逐一进行反驳。他指出,涉案借款是李某用于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与王某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登记结婚,而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李某出具的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用途为购房,且部分借款转入了王某和小吴的账户,王某理应知晓这笔借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本案中,李某的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显然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王某作为配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淮阳文含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的发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赢得了法庭的认可与尊重。他的专业表现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也为整个庭审增添了光彩。
No.3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淮阳文含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的观点,判决王某偿还张先生借款 78855.22 元及利息。
No.4 律师说法
淮阳文含律师事务所 王若兰律师表示,本案的胜诉充分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维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应当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他也提醒大家,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防日后产生纠纷。